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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关于对先行登记保存物品的处理公告

2026-06-23 14:59:26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依法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但当事人在收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也未依法进行法律救济,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根据《太原市罚没物资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二款规定,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现对2025年12月16日-2026年5月31日期间实施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在“小店发布”进行公示(物品明细详见附件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先行登记保存的物品清单)。现通知当事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携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身份证等材料到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将对上述物品依法进行处置。

联系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125号

联系电话:0351-7265470

特此公告

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

2026年6月22日


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先行登记保存证据物品清单.xls
来源: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

文章来源: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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