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依法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但当事人在收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也未依法进行法律救济,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联系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125号 联系电话:0351-7265470 特此公告 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 2026年6月22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依法对证据进行先行登记保存。但当事人在收到《先行登记保存证据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接受处理,也未依法进行法律救济,综合行政执法小店大队将依法进行处置。 联系地址:太原市小店区通达西街125号 联系电话:0351-7265470 特此公告 太原市城乡管理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 2026年6月22日
龙翔四海,乘风而上,奋进的小河人凯歌而行,不以山海为远;龙行千里,初心不忘,执着的小河人乘势而上,不以日月为限。龙马精神...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