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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安小店】小店区市场监管领域治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问题警示案例(第三批)

2026-07-23 09:28:45 来源: 作者: 责任编辑:admin

为持续深化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治理,全面排查化解网络餐饮食品安全隐患,严密织牢食品安全防护底线,督促入网餐饮商户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现将网络餐饮食品安全典型警示案例予以公布。

案例一:某餐饮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6年6月4日,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坞城中队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餐饮店存在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对其作出警告处罚。

警示意义:餐饮服务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每年安排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从业人员进行健康检查,未取得有效健康证明的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案例二:某商贸公司、某烤面筋店使用过期食品原料及食品添加剂加工食品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6年5月3日,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龙城中队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商贸公司使用过期的着色剂制作蛋糕;2026年6月3日,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营盘中队执法人员发现某烤面筋店使用过期的大豆素肉加工豆皮串,上述行为均违反了《山西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小摊点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据该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没收涉案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警示意义:食品生产经营者须严格落实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原料进货查验和定期清查制度,杜绝过期原料流入加工环节。食品安全是不可逾越的红线,无论经营规模大小、线上线下,切勿抱有“少量使用无危害”“未发生事故不追责”的侥幸心理,任何使用过期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都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案例三:某代理人伪造国家机关印章骗取餐饮营业执照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6年6月,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执法人员在开展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通过数据比对与实地核查发现,3家餐饮店均系委托同一代理人,通过伪造国家机关印章、制作虚假申请材料等非法手段取得注册登记。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印章罪,已超出行政管辖范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将该犯罪线索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同时,对该3家餐饮店以虚假材料取得登记的行为另行立案处理,并将依法撤销其营业执照。

警示意义:餐饮经营者应当通过合法渠道办理证照,切勿委托他人伪造材料骗取登记。中介服务机构须依法合规经营,不得以任何形式协助他人规避监管。任何伪造材料、弄虚作假的行为终将面临法律严惩。

案例四:某餐饮店提供虚假信息从事网络餐饮服务案

基本案情及处理结果:2026年4月17日,太原市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队小店区大队黄陵中队执法人员在网络餐饮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中发现,某餐饮店在美团平台和淘宝闪购平台开设外卖店铺所上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小经营店备案证》登记的经营地址与实际出餐地址不一致,存在提供虚假信息的违法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该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

警示意义:餐饮经营者必须确保线上公示地址、证照登记地址、实际出餐地址三者一致,地址变更须同步更新证照与平台信息,严禁提供虚假信息。餐饮经营主体虚假入网,不仅会被依法处以罚款,还会滋生食品安全隐患,各餐饮商户切勿心存侥幸、以身试法。



来源:区市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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