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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周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全市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

2018-11-26 14:03:24 来源:周至法院 作者:罗成标 点击量:329 责任编辑:admin

11月26日上午10时,周至法院一审公开宣判阳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阳、金、王、杨、赵广等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对同案的另三名未成年人亦进行了依法宣判并判后帮教。这是西安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宣判的首例恶势力犯罪集团案件,也是全市法院扫黑除恶专项斗争集中开庭宣判周活动宣判的第一个案件

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阳因发泄私愤、挟嫌报复,指使、雇佣被告人王,王联络被告人赵金,纠集被告人杨、赵广等人于2017年11月至2018年3月期间,持洋镐把、大刀、汽油,采取棍打、刀砍、火烧等方式对多名被害人的人身及财产进行侵害,构成三次寻衅滋事犯罪、一次放火犯罪、一次寻衅滋事行为,且分工明确,重要成员相对固定,手段带有明显的暴力性,其在纠集和实施犯罪中形成了恶势力犯罪集团。其中阳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应对集团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赵、王作为主犯和集团重要成员,应对其组织参与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被告人杨、赵广作为主犯和积极参加者,应对其参与的犯罪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周至法院作出如下判决:1.被告人王阳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2.被告人赵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四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八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3.被告人王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4.被告人杨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5.被告人赵广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对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自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以来,周至法院严格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的各项部署对恶势力犯罪从严、从快惩处,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努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为全县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陕西省西安市周至县人民法院  罗成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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