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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用其它车辆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和牌照?严厉处罚没商量!

2018-08-28 11:26:43 来源: 作者: 点击量:316 责任编辑:admin

中国法治周刊山西大同:(蔺福平 徐崇广)

8月7日,驾驶人许XX驾驶晋BTXXXX小轿车行驶至云岗路旅游线时,因使用其他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及其它机动车牌照被交警八大队查扣。

为了进一步加强“压事故,整秩序,保平安”交通秩序专项行动,交警八大队在辖区严纪律,树新风,严查各类交通违法行为。8月7日在大队长李文生的带领下,在云岗路旅游线对过往车辆进行盘查。当日10时许,对经过检查点的驾驶人许XX驾驶的晋BTXXXX小轿车进行查验。经查,许XX涉嫌使用其它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以及机动车牌照的违法行为,经过认真核验,以上事实证据确凿。八大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第96条第3款以及《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91条第3款的规定,对该车予以查扣。同时依法对许XX合并处以15000元罚款,收缴非法标志和牌照,驾驶证记12分降级的严重处罚。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6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

改变机动车型号、发动机号、车架号或者车辆识别代号;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使用其他机动车的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6条: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驾驶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5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收缴,扣留该机动车,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当事人提供相应的合法证明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大同市交警八大队(李文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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