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治周刊山西:
2018年12月25日20时18分,闫某某驾驶牌号为晋F41727的小型汽车行至南站路口,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被民警当场查获,在民警要对其进行使用酒精测试仪检测时,闫某某避讳躲闪,后民警让其下车检查,下车后闫某某向执法警车走去,四处看望不配合民警检查。在民警强烈催促下才进行了酒精测试,经查闫某某酒精含量为63mg/100ML属于酒后驾驶。

闫某某实施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通讯员:王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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